入職前說好的雙休、8小時工作制,入職后卻變了。公司經常要求小范下班時間參加策劃會,或者周末去外地參加培訓。兩個月后,公司以小范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發出解聘通知。小范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公司支付平時延時、休息日加班工資共1.7萬余元。那么,下班時間參加策劃會和周末去外地參加培訓算加班嗎?判斷加班的標準是什么?看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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