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肖某與某科技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被派遣至某快遞公司擔任配送員,月工資為基本工資加提成。2019年11月,肖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離職,“員工離職原因”一欄顯示:“公司未上社會保險,工作壓力大、沒給加班費。”“員工確認”一欄顯示:“現單位已將我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結清,我與單位無其他任何爭議。本人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單位主張權利。”員工簽名處有肖某本人簽名。那么,勞動者已確認加班費結清了,還能索要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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