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第一百三十三期。法律賦予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但若使用不當也會給自己帶來麻煩。今天,我們要講的案例中,勞動者就因為沒有履行請休病假手續,給自己的職業生涯帶來了不利后果。
王可(化名)是某公司的一名員工。2022年1月,他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后在家休息四天,之后又因為腰部不適,前往醫院,醫院出具《門急診病歷》,建議休息7天。之后,王可未到崗上班,也未向公司請假,公司主動聯系王可,電話未接通,王可也并未回電。
2022年1月13日,公司認為王可連續3個工作日未到崗,也未向車間主任請假,依照員工手冊的規定,解除了與王可的勞動關系。
被解雇后,王可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可不服,提起訴訟。庭審中,王可提出,自己有醫生開的診斷證明,醫生建議他休息7天。但公司卻表示,員工手冊明確規定“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王可明知應當履行請假手續而未履行,屬于無故曠工。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生建議休息的診斷證明,不能成為勞動者不履行請假手續的合理理由。案件經兩級法院審判,王可的訴求均被駁回。
那么,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能否成為員工不到崗的合理事由?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若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作為員工,應當遵守基本的勞動紀律,接受公司的管理,此為保證用人單位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也是勞動者的職責所在。例如,正常出勤、按時上下班等,都屬于勞動者應遵循的基本常識和準則。
所以,在這里也提醒大家,若因生病需要在家休息,千萬別忘了向單位請假。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里了,下期見。
監制 鄭莉
策劃 張偉杰
撰稿 周倩
主持 李逸萌
拍攝 肖婕妤
制作 竇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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