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技術的發展給勞動法治和勞動者權益保障帶來新的機遇與挑戰。專家建議——
【數字時代,如何回應勞動者新期待⑥】以數字化監管應對數字化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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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表示,數字化對勞動者權利的影響,包括對傳統權利的挑戰和對新型權利的需求,呼喚完善勞動法律,塑造數字時代的法治秩序,更好地保障勞動者權益。
公司在網絡主播離職后,未征得其同意而繼續使用該主播出鏡帶貨的短視頻,引發糾紛。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肖像權侵權糾紛案,判決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主播跳槽后,能否拿回“我的臉”;下了班還得微信辦公算不算加班;多平臺接單的外賣騎手受傷后找誰負責;“機器換人”之下績效考核標準怎么定……數字技術的發展為人們生產生活帶來極大便利,與此同時,勞動用工領域的新現象、新問題不斷涌現,需要從立法、執法、企業用工管理等方面找到與之相適配的新路子。
勞動者權益保障面臨新挑戰
“數字化對勞動者權利的影響,包括對傳統權利的挑戰和對新型權利的需求。”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素芬說。
王素芬進一步解釋,從對傳統權利的挑戰上來說,“算法黑箱”可能對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平等就業權產生影響,職場大量使用電子設備等可能對勞動者隱私權產生影響。
近年來,“設定上廁所限時”、數字化遠程打卡、智能坐墊監控上班是否“摸魚”……此類社會熱點新聞頻出。數字化技術參與勞動用工管理的場景越來越廣泛,圍繞企業用工管理自主權和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邊界在哪里,屢屢引發討論。
王素芬表示,在數據的巨大價值面前,一些用人單位存在過度收集與濫用勞動者個人數據的傾向,勞動者的個人數據權益和隱私權益保障面臨威脅。
“數字時代下,在勞動者個人信息權益、離線權等新型權利保障上出現了新需求。”王素芬說。
針對近段時間引發關注的“下班也得緊盯微信算不算加班”問題,有專家提出完善法律體系,將數字時代的個人信息權益和離線權等新型權利納入其中。在平臺用工中,勞動者與平臺的法律關系也一直是近年來理論和實務界爭論的焦點問題。
“數字技術運用帶來平臺用工方式的勃興,這種用工方式有著去勞動關系化的傾向,導致傳統的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保護制度無法覆蓋大量平臺勞動者。”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沈建峰認為,這些勞動者的多種勞動權益可能面臨保護不足的問題。
以網約配送員普遍關心的受傷后如何理賠為例。眾包騎手能夠在多個平臺自由接單,但由于不能確認勞動關系,發生事故后往往無法獲得工傷保險理賠。值得一提的是,目前,7省市的7家平臺企業正在開展按單繳費的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其最大的亮點是不用確認勞動關系,強制平臺承擔繳費責任。這被認為是為保障平臺從業人員權益提供了有力抓手。
“技術的應用使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越來越隱蔽化、擴張化。這一點值得關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范圍說,“此外,APP上往往集成多個‘單位’,導致誰是最終的用人單位、誰來承擔責任變得模糊,勞動者維權追責面臨困難。”
有針對性地完善勞動法律
針對數字時代下的新型勞動用工問題,多位專家表示,完善勞動法律,塑造數字時代的法治秩序,調和多元的社會關系,更好地保障勞動者權益。
沈建峰表示,對于不完全符合勞動關系情形的用工,該如何進行法律制度設計和法律適用,當前并無統一的意見。
“即使是有勞動關系的平臺用工,因為其組織方式的特別之處,以及按件提成的計件工資制模式,導致傳統的工時、休假、工資、社會保險等制度在適用時也存在障礙,需要進行針對性的完善。”沈建峰說。
王素芬建議,應完善勞動基準法律。“平臺用工的特征是靈活性,從業者可以隨時開始或停止工作,也可以在極短時間內轉換到另一個平臺工作,還可以根據自身狀態增加或減少工作頻次。”她說,“在此情況下,從業者何種勞動狀態是正常勞動、完成多少訂單符合勞動定額的標準并無明確結論。現行勞動基準規范和政策規定無法有效適用于平臺用工。”
關于線上辦公、遠程辦公等數字時代新型工作方式中的勞動法律問題,沈建峰表示,數字時代勞動者人格權益和數據性權益變得更加重要,但是傳統勞動立法對這些問題并無涉及。
“遇到這類問題只能適用一般民事法律的規定,而一般民事法律解決的是平等關系雙方的交往規則,不能顧及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失衡的特殊性。”沈建峰說。
“現行勞動法整體上仍然能夠適應數字時代,但是在部分地方可能在配套機制上需要作出相應的調整。”范圍表示,要根據數字時代的特點,對勞動者的權益予以明確和完善,尤其是數字時代的新興權利應該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執法監管應順應數字時代發展趨勢
“數字時代,勞動者的人格權益保護和數字權益保護的制度應加快完善。”沈建峰表示,“還應加快社保領域的制度革新,醫療、養老等保障制度也需要面向未來早設計、早安排。”
“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企業用工管理會不斷創新。”沈建峰表示,“在此過程中,用工管理應充分發揮數字技術在進行人力資源配置等方面的技術優勢,促進人力資源配置優化。”
沈建峰進一步解釋:“數字時代用工方式的優勢不是不建立勞動關系、不存在勞動保護、不繳納社會保險等,而是其組合資源的優勢。用工管理創新一定要有正確的目標。”
當前,勞動保障監察的監管措施和平臺用工方式之間還存在一定鴻溝。多位專家提到,執法監管也應順應數字時代的發展趨勢,以數字化監管應對數字化用工。
范圍建議構建數字勞動的監管平臺。“目前,多平臺用工使得在勞動基準上的執法面臨挑戰,應該建立統一的數字勞動的監管平臺,實現跨平臺執法。”他說。
王素芬也持相同觀點。她認為,勞動監察部門應著力構建數字化線上監管模式,提高自身執法水平。“應將對平臺企業的監管重心轉移到線上。”王素芬說,“比如,給平臺從業者建立電子信息檔案。加強對平臺企業數據的監管,推動實現企業與政府的后臺數據共享,共享數據的范圍包括勞動者的工時、工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