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因患甲狀腺癌,即使已治愈仍被用人單位拒錄。對此,專家建議——
用人單位應視具體情況給予患病者平等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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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求職者在體檢中被查出患有惡性腫瘤、慢性疾病而被用人單位拒錄。律師建議進一步完善反就業歧視相關法律法規,將更多的健康狀況,如慢性病、已治愈的惡性腫瘤等,納入平等就業保障范圍。
“沒想到面試通過了,體檢沒通過,不確定以后是否還有機會進入醫院、高校工作。”今年7月底,畢業于北京某知名醫學院的博士生張柯(化名),在計劃入職江西南昌一家知名醫院的醫教研崗位時,被告知體檢未通過,原因是他患有甲狀腺乳頭狀癌,不符合該省教師資格體檢標準。
2019年,張柯查出患有甲狀腺乳頭狀癌,并進行了手術,今年3月再次做了手術。雖然手術預后較好,該疾病也不具備傳染性,但醫院還是以患病為由拒絕了他。“難道生了病就該失去好的就業機會嗎?”張柯失望地說。
記者采訪了解到,不僅是惡性腫瘤患者,一些患有糖尿病、橋本氏甲狀腺炎、紅斑狼瘡、乙肝等慢病疾病的求職者,也有過被拒絕錄用的經歷,還有的勞動者因患病被惡意辭退。法律從業人員表示,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中均有就業平等和就業歧視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結合患者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在患者指標和情況不會影響正常工作以及術后預后較好的情況下,應當保障其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醫學博士因患甲狀腺癌被拒錄
張柯告訴記者,博士畢業后,他應聘江西一家知名醫院,崗位的主要工作內容是醫生、教學和科研,沒想到被“卡”在了體檢上。
記者查詢江西省2021年新修訂的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辦法發現,體檢標準的第八條為“惡性腫瘤,不合格”。張柯認為,醫院的醫教研崗位不同于全職教師,沒必要一定參照教師資格體檢標準,而且如果僅因患過惡性腫瘤被拒,醫院未免過于“一刀切”。
此外,張柯表示,2017年修訂實施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八條同樣為“惡性腫瘤,不合格”。“很多地方的事業單位體檢與公務員體檢保持一致,包括體檢項目和合格標準,這可能意味著我沒有機會再從事醫院、高校等體制內的工作。”
針對張柯的情況,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楊旭華分析認為,本著對患者和醫療團隊負責的態度,醫院在招聘時,除了考慮應聘者的專業技能和學歷背景外,還會關注其健康狀況,以確保其能夠勝任崗位工作。
“患有惡性腫瘤的應聘者,醫院可能擔心其健康狀況會影響工作效率、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所以作出拒絕錄取的決定。”楊旭華說,醫院的考慮雖有一定依據,但也應考慮求職者的專業技能、健康狀況以及崗位需求,做出合理的招聘決策。如果求職者能夠證明其健康狀況不會影響工作效率,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其平等的機會。
上海蘭迪(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易勝男也認為,在執行招錄規定的過程中,尤其是對特定疾病的患者,如果沒有依據其個體的實際健康狀況來進行具體評估,而是采用“一刀切”的標準,確實存在不合理之處。
單位不能隨意辭退患病員工
根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例,安徽的王女士也曾因甲狀腺疾病遭遇就業障礙。2019年2月,王女士通過筆試和面試后,到某兒童醫院護理部報到。根據醫院短信通知,王女士體檢合格后,即可被正式錄用。
體檢中王女士被診斷為有左側甲狀腺腫物,并于當年3月進行手術。兒童醫院對王女士術后病理復印件和術前穿刺病理報告有疑義,王女士的體檢報告也一直未能出具。2020年9月,兒童醫院以王女士未辦理合格的入職體檢手續為由,不再為其安排工作崗位,并表示由于不符合錄用條件,醫院與王女士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醫院也無須支付王女士在院期間的工資待遇。
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審理認為,兒童醫院此次招聘并非事業單位編制人員招聘,招聘公告亦未載明按照公務員體檢標準,法院對于兒童醫院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觀點不予采納。
北京市煒衡(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星星分析認為,由于部分工作崗位需要員工值夜班,或短期工作強度較大,用人單位希望錄用健康狀況良好的員工,避免潛在的工傷風險,以及員工因病進入醫療期無法提供勞動的風險。但是,這并不能成為用人單位辭退一些患病員工的理由。
楊旭華表示,如果員工患有相關疾病,并且已經接受手術治療,預后較好,用人單位應考慮其健康狀況對工作的實際影響,并作出合理的崗位調整或工作安排。在辭退員工時,用人單位也應該給予員工合理的經濟補償和安置方案。
記者近日了解到,不久前,張柯已經進入廣東一家三甲醫院成為博士后。“博士后也算是工作,這次體檢是按入職該院的標準進行,體檢時醫生問了一些患病信息,最終體檢結果還是顯示合格。”這也打消了他對自己能否進入醫院工作的顧慮。
錄用體檢通用標準不應“一刀切”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鄭雪倩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相關規定,國家保障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禁止基于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就業歧視。
“從公眾利益角度考慮,法律規定了傳染病攜帶者不能從事特定工作,當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個人權益需要讓渡于公共利益。”鄭雪倩說,但是,對于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規定的疾病患者,用人單位應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針對一些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存在“一刀切”的情況,鄭雪倩認為,應細化規則,針對不同崗位執行不同標準。此外,隨著醫療技術水平的發展,錄用體檢標準也應進行相應變化。“尤其是一些慢性病患者,如果有病歷證明,而且醫生認為其已經治愈,后期只需吃藥維持,不會有特殊變化和癥狀,用人單位應考慮給予相應的就業機會。”
鄭雪倩同時提醒,就業者應根據身體狀況,尋找適合的工作崗位,不應過分執著于單一單位和崗位。
易勝男建議,對于惡性腫瘤,應依據腫瘤的種類、病情發展、治療效果和預后情況進行分類管理。“此外,應建立動態體檢制度,可對病情穩定的患者采取定期復查,而非一次性決定終身不合格。”易勝男表示,靈活的制度設計,既能保障公共服務崗位的健康要求,也能避免出現不合理的就業歧視。
易勝男還建議進一步完善反就業歧視相關法律法規,將更多的健康狀況,如慢性病、已治愈的惡性腫瘤等,納入平等就業保障范圍。政府和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確保其體檢和錄用標準科學合理,是基于實際的工作能力和崗位需求對就業者進行評估,而非單純根據疾病標簽進行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