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拒全賠外賣騎手事故敗訴
法院稱保險公司未盡好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無效
本報訊 (記者裴龍翔 通訊員童蕾 桂雨妍)外賣員、快遞員們每日奔波,一份保險能成為重要保障。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審結一起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結合平臺投保的特點,梳理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
某科技公司是某外賣平臺的物流服務商,2021年起向某保險公司投保。2023年3月,該平臺與該保險公司約定變更第三者物損賠償責任條款:從原本不單設賠償限額變更為按不高于5萬元支付賠償金。后外賣騎手許某在配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負全責。該科技公司為此支付車輛維修費9.7萬元后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依據變更后的第三者物損限額條款,只同意賠付5萬元。雙方對簿公堂。
該保險公司主張以加粗加黑字體載明變更后的第三者物損限額條款,足以證明其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科技公司則主張,保險公司和平臺均未主動告知條款有所變更,亦未作出明確說明,故該條款不發生效力。
案件主審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童蕾表示,案涉第三者物損限額條款的變更,未與投保人協商,且限制了被保險人的最高理賠金額,構成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應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法院認定免責條款對該科技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9.7萬元。
平臺投保與傳統投保的最大不同在于,其采用大批量自動投保模式,騎手每日默認復用首次保險方案。童蕾表示,保險人或者其委托的平臺,應在變更條款納入保單前的合理期間內,通過合同約定或投保人確定可知的其他途徑,以顯著、具體明確、一般理性人可充分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確說明格式免責條款。對于通過平臺投保的騎手或其雇主,要充分注意保險人或平臺通過系統通知的重要信息。對于通知新增的免責條款,如保險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應及時作出決策,是否接受保險條款的變化,避免因遺漏通知內容導致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