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過租車平臺私下交易被拒退押金
法院判定口頭合同有效,押金應退還
《工人日報》(2024年10月31日 06版)
本報訊(記者陳丹丹)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租車糾紛案件。王某通過甲公司租車平臺以及乙公司首次成功租車后,與提供取送租賃車輛服務的楊某相識,王某第二次租車時轉而與楊某私下交易。租車結束后,楊某拒絕退還押金,王某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楊某之間的口頭租車合同合法有效,楊某應退還押金。
2023年8月,王某通過甲公司網絡平臺租車,隨后與乙公司通過甲公司平臺簽署《汽車租賃合同》。后楊某添加王某微信,提供取送租賃車輛服務,合同實際履行完畢。2023年9月,王某準備再次租車,聯系楊某詢問相關事宜,楊某回復稱平臺價格高,通過其租車費用更低。不久后,王某通過微信向楊某轉賬押金1萬元、租金1400元。王某還車時要求楊某退還押金,楊某以各種理由拒絕退還。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網絡平臺、乙公司、楊某退還押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是在其首次租車合同履行完畢后,第二次租車時與楊某達成口頭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楊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王某存在需要扣減押金的情況,也未對押金金額提出異議,故王某要求楊某返還租車押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提交的證據難以證明楊某為乙公司員工,該筆交易產生的風險不應由乙公司、甲公司承擔。故王某要求乙公司、甲公司返還租車押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