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員工從公司離職多年還能確認勞動關系嗎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14年,我入職了一家建筑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書》。按照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工作期間,公司給我正常支付了勞動報酬并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1月,勞動合同到期后,我從這家公司離職。
后因公積金繳納問題,我聯系了該公司,要求確認我與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卻認為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且我已經離職多年,超過確認時效。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還能確認雙方曾有勞動關系嗎?
北京 詹先生
為您釋疑
詹先生您好!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益的基礎,具有持續性和相對穩定性等特點。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您與公司的爭議焦點是勞動關系的確認是否適用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具有給付內容的權利。而確認之訴目的是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并不直接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履行或處分。
確認勞動關系不適用訴訟時效,這也能避免因時效問題使原本存在的勞動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有利于穩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
因此,您與該建筑公司關于能否確認勞動關系的糾紛屬于確認之訴,不具有給付內容,故不適用訴訟時效。您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交銀行賬戶歷史明細、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個人納稅清單等材料,證實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大華山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陳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