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第一百四十二期。員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客戶卻拖欠款項不付,公司能否以此為由要求員工“自掏腰包”賠償損失?本期小課堂,一起來看廣西南寧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勞動爭議案件。
周某曾在某文化公司擔任銷售主任,并作為該公司簽約代表與某電纜公司簽訂了廣告發布合同。雙方公司因合同履行產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電纜公司需向文化公司支付廣告發布費、違約金等共計260多萬元。
電纜公司拒不履行,文化公司申請仲裁,要求周某賠償廣告銷售合同款未回的經濟損失和逾期利息等。仲裁委不予受理,文化公司便將周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文化公司認為,周某作為合同經辦人和公司銷售主任,不履行崗位職責,導致公司遭受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周某賠償經濟損失79萬余元。
周某認為,造成合同違約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決策層與對方無法協商解決,而非自己的責任。自己當時只是一名基層銷售員工,并且違約發生后,自己已配合追償廣告款,因此他不應承擔高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文化公司主張周某違反公司規定給其造成經濟損失,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周某在履職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直接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需要提醒的是,生產經營中,部分用人單位為了減輕自身利益損失,美其名曰“同甘共苦”,實則把部分經營風險在規章制度、協議約定中變相轉嫁給勞動者。事實上,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企業的經營風險責任不應由勞動者承擔。勞動者在遇到相關情況的時候要注意分辨風險,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里,我們下期見。
監制 鄭莉
策劃 張偉杰
撰稿 盧越
主持 盧越
拍攝 雷宇翔
制作 白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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