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將至,有不少同學想利用暑期增加社會實踐經驗,例如做兼職、送外賣等。近日,有多名17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向總臺中國之聲反映,他們在嘗試跑外賣時,遭遇了租賃電動車“先用后付”陷阱。
在咨詢跑單業務時,這些求職者在沒有完全了解合同詳情的情況下,將手機交給對方,用“先用后付”功能租了電動車及跑單裝備。之后發現,不但沒賺到錢,反而背上了債務,甚至被電話催收。
工作人員直接操作手機進行租賃
安徽的殷同學今年17歲,年初完成當地高職院校單獨招生考試后,和朋友一起去杭州找工作,希望體驗生活的同時能掙點學費。他們看到招聘平臺上有公司發布信息,號稱送外賣可以月入7000—10000元,就前往一家外賣平臺面試。
對方承諾,可以直接從線上即時配送平臺接單,多接單就能多賺錢。殷同學的朋友徐同學回憶,當時公司沒和他們講清楚相關條款,工作人員就拿他們的手機進行了操作,租好了電瓶車及跑單裝備。
殷同學回憶:“他(公司工作人員)直接在一家第三方支付平臺上找到一家租賃平臺給我們簽了12個月期的電瓶車租賃合約,電瓶車是二手的。之后又給我們在一家租賃小程序上簽了一個裝備費500多元,分6期的合約。他跟我們說工作多好多好,后面我們就簽了,電瓶車是699元分期,12個月總共是8000多元。裝備費分6期總共3000多元。其中頭盔也是那種質量差的,還有一個箱子,還有一件雨披。”
逾期未支付借貸欠款被催收
然而,第二天的接單過程并不順利,平臺承諾的線上即時配送平臺外賣訂單根本沒有。殷同學說,掙到的錢要先還租金,剩下的才是自己的,訂單量太少,他們就把電瓶車還了回去。后來才發現自己已經欠了1000多元,包括一個月699元的電動車租金、549元的裝備及入網費,都是以“先用后付”的方式支付。
記者查看殷同學發來的電子合同發現,他簽署了一個每月699元共12期的電動車租賃合同以及每月549元共6期的裝備費合同。由于認為合約不合理,他沒有支付第一期錢款,逾期后接到了催收電話。
從2025年4月25日算起,截至目前,殷同學已經有兩期費用逾期未還,租賃小程序顯示第3期是“未支付”狀態,欠款越滾越多。在租賃小程序上,殷同學的照片下方有紅底白字的“訂單知情同意書”,殷同學說照片是當時工作人員拿他的手機拍的,但他并不了解知情同意書的來龍去脈。知情同意書包含5點內容,包括訂單價格、期數,“本訂單已經獲得您的授權”“工作人員用前置攝像頭拍照,騎手舉OK手勢,表示知情同意,點擊拍照上傳文件”等內容。
對方公司認為已盡到告知義務
記者了解到,對方公司于去年4月份注冊成立,其公司業務可以理解為“外包平臺”,主要包括與當地一些便利店簽署協議,送跑腿單等。公司負責人表示,當時是殷同學主動到公司面試的,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不管租幾天,都要把一個月的租金還了。
隨后,該公司要求記者聯絡法務——廣州域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方表示,即使是未成年人,嘗試打工就可以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務表示:“他租的是一個外賣的電動車裝備,簽合同時是被認定為有工作才會給他租這個東西,所以他跟裝備商家是合作關系。他當時是在有工作的情況下提供裝備給他,所以說是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配送平臺表示并無合作關系
像殷同學這樣遭遇的未成年人還有不少,他們都是在未充分理解條款的情況下簽署了先用后付協議,后發現“跑外賣”不僅掙不到錢,還欠了錢。貴州遵義17歲的申同學也是如此。他在深圳找兼職送外賣,3月23日簽了“業務辦理確認函”還按了手印,現在背了1000多元的欠款,是電動車使用費和“定位費”。
申同學說:“找到那個兼職,就說是周圍四五公里跑,我去了之后他什么都沒說,就直接叫我簽協議,就直接在手機軟件里給我開開了。給我注冊那個店叫做同城配送,當初中介給我介紹時說0押金,不用租什么的,去了之后就不一樣了,后面我就發現自己被騙了。”
針對殷同學的遭遇,線上即時配送平臺方面表示,其與涉事公司沒有任何合作關系,更不會雇傭未成年人送外賣,作為新入職騎手更要警惕“先用后租”,跑夠700單免租等說法。
專家認為相關機構解釋站不住腳
租車中介、催收企業以民法典第十八條做解釋,即“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暑期打零工的未成年人,可以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簽署先用后付合同嗎?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徐小奔認為,相關機構的解釋站不住腳。
徐小奔解釋,“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的收入來源來生活的”這個規定有非常明確的限制,就是要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的生活收入來源。一個未成年人為了體驗社會去打暑期臨時工,這種一般的兼職活動都不能認為適用這個例外的條款。這種先借錢再還錢的模式,已經超越了未成年人的認知水平,涉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申請撤銷合同。
專家提示
對各類網絡平臺招聘信息要注意甄別,警惕“話術引流”,對招聘信息可通過官網官微核實,切勿輕聽輕信,以免受騙上當。對于將先交費作為條件的招聘,或入職前收取保證金、辦證費、服裝費、資料費等都需要謹慎對待,核實有無收費的法律依據。如交費一定要求出具正規發票并加蓋單位公章,為可能發生的糾紛維權保留證據。
參加求職招聘活動要警惕中介機構以招聘為名變相招生,被坑騙培訓費。應聘過程中要增強防范欺詐意識,不輕信高薪招聘信息,不輕易支付相關費用,對以各種理由要求租用、購買各類工作設備或交錢、貸款才能夠安排崗位的,應果斷拒絕,以免上當受騙。如就業權益受到侵害,請保存相關證據,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反映。
(綜合來源:總臺中國之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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